车船税的计税单位
车船税的计税标准:乘用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单位;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单位;机动船舶以净吨位每吨为计税单位;游艇、辅助动力帆艇以每米为计税单位。
车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其使用的计税标准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乘用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摩托车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二)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年应纳税额=车辆的整备质量吨位数量×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三)机动船舶
年应纳税额=船舶的净吨位数量×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四)游艇、辅助动力帆艇
年应纳税额=艇身的长度数量×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五)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六)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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