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成都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二、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
1、公积金核心与委托银行未实行实时结算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职工提取行为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当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3、公积金核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
4、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成都公积金核心对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调查取证工作,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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