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有的来自于自然界,有的来自于他人的行为或本人的生理障碍。例如:火车司机吴某和谢某驾驶一列旅客列车夜间在铁路上行驶,当行至一座大桥前时,突然发现大桥的桥面断裂沉陷了一段.便立刻紧急制动刹车.但由于巨大的惯性驱使,机动车和两节车厢仍然冲人桥下,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桥面断裂沉陷的原因是几分钟前这里发生了小朋,巨大的泥石流路桥面冲毁了,尚无人发现.因而引起了翻车事故。这一事故的发生.对火车司机吴某和谢某二人来说是意外事件,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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