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文号:沪城管执〔2008〕15号
发布日期:2008-4-30
执行日期:2008-4-30
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城管执法总队、水管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树立城管执法队员的良好形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换发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沪府法(2002)23号)文件规定,执法证的发证对象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持有执法证。
2、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市容环境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容环联(2004)2号)文件中关于市容协管人员职责的规定,即协助街道(镇)做好市容环卫、市政、绿化等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宣传劝导、资料积累、信息反馈。各单位要对市容协管人员的日常工作职责进行严格规范,市容协管人员除了可以参与管理工作之外,不得参与城管执法活动,不得着城管识别服,不得持有执法证,不得行使执法权。
3、对于少数郊区城管执法局(大队)经批准已经向社会招聘的、经培训合格取得执法证的非在编人员,要严格进行核查,加强管理,教育其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其执法证到期后不予换证。今后不得再招聘非在编人员参加城管执法。
4、各单位在5月30日前对本单位执法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坚决收回不符合持证条件人员的执法证,并将自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局执法处。6月份市局督察大队将就此工作开展专项督察。
联系人:周丽群联系电话:62473288-1540
传真:62899508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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