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是破坏经济秩序管理当中的一种罪名,也是经常发生在是市场交易中的。为了打击相关犯罪,国家根据时代的发展,制定了有关司法解释。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关于此种罪名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生产销售假种子司法解释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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