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盖楼土地被强拆强占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一、强拆强占可能构成哪些刑事犯罪?
1、非法侵入住宅罪
拆迁过程中,若拆迁方强行闯入被拆迁人住宅或者进入被拆迁人住宅后被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则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故意伤害罪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故意造成被拆迁人或其他人轻伤以上的,如故意殴打被拆迁人至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故意杀人罪
拆迁过程中,若发生暴力冲突,拆迁人杀死了被拆迁人或其他人,则应当认定拆迁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4、非法拘禁罪
如果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限制被拆迁人或者其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5、故意毁坏财物罪
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非法破坏财物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6、破坏生产经营罪
拆迁过程中,若拆迁人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7、寻衅滋事罪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8、侮辱罪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以暴力手段等侮辱被拆迁人或其他人的,应当以侮辱罪论处。
9、报复陷害罪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违法行为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或构成报复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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