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6-22 11:44:22 24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的规定:如果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则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担保人免除责任的情况包括什么

担保人免除责包括:

(一)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四)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该如何确定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一般由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以下情形中免除或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怎么才能不被追债

担保人不被追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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