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产品优惠力度大,通过团购进行消费已逐渐成为人们消费生活的常态。近日,来自北京的董先生在选择团购产品时看到了糯-米网“未消费随便退”的承诺,便放心的购买了团购券,但让董先生没想到的是退款却遇重重阻碍。董先生一怒之下便将百-度糯-米告上法庭。10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4年3月23日,董先生在糯-米网上购买了价款378元的京味楼团购券,为此支付现金376元同时使用2元代金券,该团购券的有效期自2014年3月23日起到2014年5月9日止。糯-米公司在其网站承诺只要未消费都可以随便退。董先生购买上述团购券后未到商户进行消费。董先生称其自2014年6月4日开始申请退款,但糯-米、**公司未予退还。董先生认为糯-米、**公司的行为涉嫌欺诈,遂将糯-米、**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二公司赔偿已付款的三倍金额1128元。
对于董先生的诉讼请求,糯-米、**公司称,并未收到董先生提出的正式退款申请,且在收到董先生第一次起诉的起诉状后已经将全部价款退回董先生,糯-米公司在其网站的承诺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董先生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糯-米、**公司向其销售团购产品的行为存在欺诈,故判决驳回了董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董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糯-米公司、**公司隐瞒了“未消费随便退”的真实情况,诱使他作出了购买行为,董先生退款失败后,导致损失发生,糯-米公司、**公司向董先生销售团购产品的行为存在欺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糯-米、**公司有关“未消费随便退”的承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是否需要进行三倍赔偿展开了激烈辩论。对于上诉人董某所陈述的退款失败的问题,百-度糯-米公司提出,去年董某购买团购券期间正值百-度糯-米合并,新老系统兼容问题曾经出现了技术故障。具体而言,系统升级会出现一些漏洞,这其中就包括业务和数据丢失、部分用户信息出现故障等问题。但董某认为,所谓的系统漏洞只是百-度糯-米公司的借口,实际上在主观上是有欺诈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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