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驾校认为招生说明中的“通过交通规则考试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上车”字样没有违反合同。它认为,它完全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通知他在十个工作日至一年内上车。驾驶学校同意终止合同并退还1500元,但不同意双倍学费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终止李某与某汽车驾驶学校的口头服务合同;2、汽车驾驶学校退还给李的学费是1500元;3、驳回李的其他索赔
评论和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驾驶学校是否存在欺诈。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驾驶学校在本案中存在欺诈行为,因为李与驾驶学校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即李支付学费,驾驶学校提供教学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范围,驾校承诺在10个工作日后立即在车上学习,以竞争学生并为驾校创造收入。这就是所谓的不公平竞争。李违反了驾校的承诺,但驾校在通过交通规则考试两个月后通知他在车上学习。第二种观点是,在本案中,驾驶学校告知李,两个月后上车的行为不是欺诈,而是违反合同。其原因如下: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将虚假信息告知另一方,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以诱使另一方虚假表达意图的行为。在本案中,驾校在注册时向李先生出示了注册说明,说明“通过法律考试后,十个工作日后上车”。应确认为驾驶学校的承诺,该承诺是李先生与驾驶学校签订的口头教学服务合同的一部分,驾驶学校是一家合法的私营非企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有能力履行上述承诺。因此,从本质上讲,驾校没有欺诈意图,只是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驾校在招生说明书中承诺“通过法律考试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上车”,且上车日期没有明确约定,驾驶学校没有通知他在10个工作日后的合理时间内上车(根据普通人的理解,合理时间应为一个月)。如果驾驶学校在超过两个月后通知您上车,则应确定驾驶学校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李老师要求双倍退还学费的要求没有任何依据。
最后,法院根据第二种观点作出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王建国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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