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彩礼的退还与否,强调基于婚姻登记状况来作出判断和区分。
具体来说,对于尚未进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我们通常会认定支持退回彩礼这一处理原则;
而对于已经实际完成了婚姻登记的案例,彩礼一般来讲不予以退还,除非具备特殊的情有可原或者难以为继的情况,我们才会对其支付行为给予支持与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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