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再审申请的法律规定如下: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乙单位与甲之间自始至终都没有《调解书》第一条所指的《商品房买卖协议》,该调解书记载双方均认可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并据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显然严重失实。一份并不存在的协议又怎能认可其真实有效呢?况且,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法定的内容:商品房位置、面积、价格、总价等,而甲据以起诉的协议书并不具备上述内容。所以说,调解书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另外,《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不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即使没有送达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必须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依据《民诉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书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并且庭审笔录中所记载的调解协议亦明确写明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故调解书应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法院签发的调解书却记载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此处显然亦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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