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所侵害的客体乃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其中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广泛。
它既可以涵盖他人由于对行为人信任而主动交由行为人保管的财物,也包含了难以被找到的遗忘物以及深埋在地底的埋藏物等多种财物类型。
具体来说,他人出于信任之情,愿意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暂时性保管的行为,便构成了他人交给行为人保管财物这一范畴;
而所谓的遗忘物,则是指财物的持有者因一时疏忽而遗失于某处,并且该财物并未因此变成无主之物;
至于埋藏物,则是指那些隐藏于地下且其主人身份尚未明确的财宝或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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