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收赔偿如下:
1、土地被征收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赔偿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土地被征收造成附着物和青苗毁损的赔偿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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