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会见风险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会见风险包括串供的危险,以及未尽到提示义务,而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的危险。
1、因委托见证范围或见证权限约定不明或过于宽泛,被判未尽职责而负损失赔偿责任。
2、因律师独具的专业身份,在见证过程中被赋予相较于一般见证人更为严苛的审查、注意、提示义务,而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因律师在执行见证业务时,未对被见证事务中的主体资格、见证事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慎的审查,而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会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从法律属性上看,在我国律师见证仍属于“私证”,依法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同于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书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原则
第一、律师见证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见证律师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应主动去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仅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远远不够,还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二、律师见证还应勤勉尽责、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
从律师见证的目的看,见证不仅仅是对行为的见证,如,律师只对合同签字及盖章行为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双方合同的内容做见证,这样,律师做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专有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主要体现在见证律师负有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第三、律师见证的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如,进行合同见证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
在当代的社会,律师办理案件是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的等相关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之下,因为律师是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的,所以拥有这样的一种权利,但是也是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这也就意味着律师在会见过程当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将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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