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一、交易欺诈怎么处罚
商品房买卖欺诈为卖方存在法定欺诈情形的,买受人可以因此解除或请求撤销合同。并且买方可以要求返还双倍价款与利息。如果是其他欺诈情形,可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开发商购合同不备案咋办
开发商不备案算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在确定预售合同中一般只会明确房屋交接时间及取得大产证、小产证的时间,对合同备案不会有限制,只要对方在合同所述的时限中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就无法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商品房惩罚性赔偿民事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商品房惩罚性赔偿民事起诉状在书写时必须要注明纠纷的事由、诉讼双方的基本信息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把“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之中来。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解释》的规定,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有人认为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中的“双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应用,其实,这是不准确的。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正确理解和应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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