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具体如何分割财产
收养关系解除,双方可以请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可以分割,按份共有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看出资等情况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三、解除收养关系在哪里办理
不同情况下,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去不同的地方办理。
1.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就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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