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狀況為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
时间:2023-06-09 15:43:27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财政部臺北市国税局表示,迩来公司经商业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若公司章程未订定有关清算人选任规定,且股东又未决议选任清算人,国税局将以公司全部股东为清算人,寄送缴款书。

该局说明,依据经济部96年12月27日经商字第09602170080号函规定:「按公司之解散,一经解散即生效力,其向主管机关登记,仅生对抗要件。依公司法第24条规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产而解散外,应行清算』。是以,公司之解散,不论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应依公司法第24条规定进行清算。」

爰公司被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既进入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79条、第113条及第322条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或股东(或股东会)未选任清算人时,以全体股东(无限公司、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为清算人;又依财政部96年4月16日台财税第09604522400号函规定,缴纳税捐文书之负责人填载全体股东(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且对其中一位清算人送达,即为合法;如有限制负责人出境之必要,应以全体股东(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制出境对象。

该局提醒,若您是公司股东或董事,当收到国税局缴款书,如有疑义,可向国税局查询,经查明无误,请如期缴纳,以免因逾缴纳期限未缴被移送强制执行或遭限制出境处分。

全文5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命令解散
    命令解散是指基于主管机关或者法院的命令而解散的情形。中央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据地方主管机关报请或利害关係人之申请,命令解散有两种。 一是公司设立登记后六个月、尚未开始营业或开始营业后自行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者。但有正当理由者,得申请延展。二是公...
    更新时间:2024-01-18 15:15:13
查看命令解散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命令解散 最新知识
针对公司登記狀況為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公司登記狀況為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