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与1999年6月11日公布施行的规定相比,新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规定指出,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切实落实违法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许可法》、《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追究违法和过错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提供了依据,各许可实施机关要细化和落实责任追究办法,依法追究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附加许可条件、越权许可和不按法定项目方式、标准收费等违法或过错行为的责任。
市、区县政府监察机关与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作办案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要在2005年11月组织对许可实施机关贯彻《行政许可法》和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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