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7月30日一段湖北省孝感市一名辅警在执勤时被一辆轿车冲卡撞倒并碾压的视频,日前在社交平台流传。广西柳州市一名男子就该段视频,在网上发布多段辱骂交警执法人员的言论,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据介绍,7月27日晚,湖北孝感市一白色奔驰车驶至交警执勤点,为逃避查处故意加速向前冲岗,撞飞执勤辅警陈*勇后逃逸,陈*勇后经抢救无效因公牺牲。
7月28日晚,社会各界人士在微信中发布陈*勇最后执勤时的影像,并对其牺牲表示哀悼。而网名为“**拉夫斯基”的男子就该段视频,在一网上发布“撞得好”“狗东西”等辱骂交警执法人员的言论。
事情发生后,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通过技术手段,查找到网名为“**拉夫斯基”的吴某。29日上午,吴某到该市柳东派出所投案自首。
据吴某向警方供述,28日晚22时许,他在网上看见交警执法人员被撞的视频,因曾违法停车被处罚心生怨气,就发布了辱骂交警执法人员的言论。吴某表示,他很后悔,愿意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7月29日,吴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n(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n(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n(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n(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n(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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