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所有权是登记为准吗
以登记行为确定车辆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车辆所有权转移办理条件
(一)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现车辆所有人户籍地在所在辖区的;
(二)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在所在地辖区内办理转移登记;
(三)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四)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五)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办理材料有哪些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原件1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原件1份);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五)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1份);
(七)机动车号牌;
(八)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九)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1份);
(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原件1份);
(十一)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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