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时,确定新颖性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5-31 19:26:41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公开标准是否公开,是区分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依据。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三种公开方式,即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即以上述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使其为公众所知。在实践中,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新颖的审查往往依赖于文献检索。审查批准的专利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公开的文献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时间标准: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人以上独立创造,因此存在判断谁的发明新颖的时间标准问题,这是判断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新颖的第二个标准。目前,世界上有两种时间标准:一种是明日标准,根据明日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明日前未公开(为公众所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就具有新颖性;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在申请日前尚不为公众所知的。中国采用申请日期的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第一申请人。”。

(3)地区标准:主要是指在法定区域内不为公众所知的、可以认定为新颖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前,世界各国用于判断新颖性的区域标准主要有三种:绝对全球区域标准、国家区域标准和相对全球区域标准。我国专利法在书面披露中采用绝对的世界区域标准,在使用披露或其他披露中采用国内区域标准。

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的需要,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丧失新颖性:第一,应当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第二,在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者未经申请人同意由他人披露的,应当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展出。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专利法对新颖性丧失例外有不同的规定。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在大多数国家不被承认。此外,这一宽限期在中国不是申请人的优先权。因此,为了安全起见,应当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尽快提出专利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并且在申请日前没有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或者申请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发表规定的学术或技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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