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议原则
秘密评议;合议庭成员平等、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同一合议庭原则(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合议庭必须同一);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参加评议;合议庭成员全部签名原则;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审理、评议后应及时作出裁决。
2、评议的顺序
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3、评议意见的提交形式
口头或者书面。
4、陪审员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无论是民事诉讼的程序还是刑事诉讼的程序都是需要遵循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程序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适用何种程序都是为了积极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议庭组成的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4、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5、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6、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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