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想离婚的,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医院的病历、报警记录,还有以前发生家庭暴力的相应证据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要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家暴的事实:1、遭受暴力侵害后,受害人应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2、公安的出警记录。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以及公安的出警记录等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3、告诫书可做庭审证据。反家暴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将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家暴受害者向法院提交的离婚诉讼,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可成为法院审判家暴离婚案件的证据。4、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5、伤情鉴定意见。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同时可以进行伤情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家暴的证据。6、照片与视频。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一、如何收集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
1、及时向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并进行伤情鉴定,报警回执、公安机关制作的受害人、加害人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以及《伤情鉴定报告》均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使用。
注意事项:
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1)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2)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3)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的;
(4)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关于伤情鉴定,家暴受害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拿着伤情鉴定委托书到相应的医院进行伤情鉴定。
2、可以向当地的妇联(热线电话:12338)、居委会、反家暴社会组织或者是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寻求帮助,相关的接访记录、调解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治疗,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证据。
4、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6、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子女等作证。
8、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9、在面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时,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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