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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