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倘若一房二卖行为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所预定的买卖目的无法得以顺利实现,那么未能成功购得房产的买受方有权要求撤销该份合同、退还其预先支付给卖家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同时还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其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此外,他们还有权向卖家索取不超过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一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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