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应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的土地,并将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多余的土地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如何识别非法占用土地?(一)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三)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四)当事人拒不退还非法批准的土地的(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六)临时用地期满,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的;(七)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八)未按照批准的地点和范围占用土地的;(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复垦范围内复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改正;(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十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已经修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已经改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扩大。
全文6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