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政策规定。农业税减免是农业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农业税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作为农业税收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及补充措施而存在的。农业税来自农业,而农业生产由于受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其发展过程存在各种各样的特殊性和差别,从事农业生产的广大农民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特殊情况和困难。而农业税条例只能依据农村经济的一般情况和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确定征收范围和税率。这些一般规定往往难以完全适应一些特殊情况,这就需要采取减免税这种特殊的调节、补充手段。正确运用这种手段,有利于扶持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解决农民的特殊困难,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为鼓励开发农业资源,对纳税人给予的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照顾。按照农业税条例规定,对下列农业收入给予一定的免征农业税的优待:
(1)从农业科研机关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以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获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2)对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至3年;
(3)有计划的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
1、农业税优待减免
为鼓励开发农业资源,对纳税人给予的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照顾。按照农业税条例规定,对下列农业收入给予一定的免征农业税的优待:
(1)从农业科研机关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以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获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2)对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至3年;
(3)有计划的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
2、农业税灾情减免
在纳税人的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歉收时所给予的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的照顾。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抗灾能力较弱,每年都有局部地区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歉收。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的数额,要按照歉收程度来确定。减免的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至于歉收多少才能得到减免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农业税社会减免
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对纳税人的特殊情况给予的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照顾。农业税的社会减免包括:
(1)对于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2)对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老革命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在保证贯彻减免税政策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减征农业税的照顾。
4、农业税贫困减免
对因贫困而缴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的减免税照顾。根据农业税条例第20条的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所属地区贫困乡(镇)内的贫困户进行减免农业税照顾。贫困减免不同于对贫困地区的减免,后者属于社会减免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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