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摘:承运人未按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被提单持有人主张赔偿的,应当凭收货人出具的保函向收货人及其担保人提出赔偿请求。它涉及到交付担保的法律效力和担保人的身份。【案件】原告:*大众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被告:珠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南山支行。(以下简称南山中国工商银行)1992年5月2日,“×运201”属于**航运公司,在>中,共载西药91例。货物装船后,**船运公司出具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规定,托运人**化学药品有限公司和收货人应按照指示通知珠海**进出口公司,启程口岸是香港,目的港是珠海。货物为Rocephin2000瓶,共91箱。5月3日,“竹云201”抵达珠海,**船务公司通知**制药公司提货。由于**制药公司无法出示原始提单,**船运公司没有向其交付货物。5月9日,**制药公司向**船务公司出具了由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印制的“交货保函”。提货栏中的保函记录为:信用证编号4620392043,货物价值21万美元,货物名称为西药,装运日期为1992年5月2日,船名为朱云201等。在保函单位栏中,记录为:“上述货物是我公司进口的。如果贵公司因我方未能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而遭受损失,我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收到上述提货单后,我公司将立即将其退还贵公司,以替换本保函”,由**制药公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记录在银行签字栏:“兹证明上述承诺的履行”,并注明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及中国南山工商银行国际部业务专用章**船务公司接受提单保函并向**制药公司**签发提单取得提单后,制药公司委托珠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报关。由于**公司虚报货物名称,货物被北海海关没收**制药公司未支付赎金,提单退还给了托运人。1993年4月6日,托运人以原始提单向**船运公司提起诉讼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要求赔偿货物价格、利息和其他费用210000美元。香港法院于1995年2月20日发出命令,**航运公司必须向托运人支付1035000港币,并承担托运人691637.95港币所产生的律师费,总计港币172元。6637.95.1994年3月15日,**船务公司委托**经济特区联谊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致函中国南山工商银行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中国南山工商银行于3月22日回复,交付担保的标题为**船务公司而非**公司;南山工商银行出具的信用证已被撤销应**制药公司要求撤回,并已被议付行和受益人接受。南山工商银行无需履行本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船运公司向**制药公司发出信函,要求其履行其担保义务ligations,也被驳回**船运公司于1994年5月10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制药公司和中国南山工商银行于1992年5月9日向**船运公司出具了交货保函,并提取了货物**到目前为止,制药公司尚未将这批货物的提单原件退还给**船运公司。1993年4月6日,这批货物的发货人在香港法院以原提单为由向**船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船运公司赔偿货物价格的损失。第三条及其他费用为210000美元。请海事法院责令两名被告赔偿1035000港元的损失、香港法院诉讼中产生的691637.95港元和1092184.61港元的律师费以及上述资金的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药品。l公司回复:**制药公司出具了保函,**船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放行了货物,**船运公司本身有过错;当时货物仍在保税仓库中,未放行,不构成走私,海关处罚不当r、货物由**公司代理进口,需增加**公司参与诉讼,南山工商银行回复保函仅表示“证明上述承诺的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与担保有关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南山工商银行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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