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9:02:58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南澳县内因建设、修缮、搭建等原因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提出申请:(1)因建设原因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2)因修缮原因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3)因搭建原因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材料

图片应为彩色,像素清晰、内容完整。如未配套需在报告中说明具体完成时间。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标明建筑垃圾出入口、洗车池等配套设施位置

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南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至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管局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南澳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管局办事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管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0个工作日内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南澳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1996年)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在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5年)

第四十六条处置、受纳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许可条件的规定》(2004年)

四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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