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22:23:53 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a.符合城市容貌标准;b.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c.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d.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四项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办理材料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市新兴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听证及履行价格(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者带齐必需资料向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工作人员核查资料,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告知申请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对按要求已进行补充、调整,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予以退还。

2、审核。收到申请资料后,承办人员现场勘察,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作出验收报告,呈送给主管领导。

3、审批。主管领导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予办理。

4、办结。工作人员根据办理结果,对该建设项目办结。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新兴县新城镇果园路71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兴县城市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九条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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