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九年前胃癌者,现在还能在单位申请医疗二十万的补偿吗?
时间:2023-08-09 10:51:45 2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工患重大疾病,企业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照顾。工非因工得病,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的社保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保,在法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可以得到相应的治疗。医疗期的有关规定,职工可以根据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享受3个月(刚入职职工)到24个月(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的医疗期。

医院未查出晚期胃癌是否构成误诊?

【网友咨询】

我父亲在一个医院做胃镜,没做出是胃癌,相隔一个多月,又去别的医院做胃镜,做出来已经晚期,这是属于延误误诊吗?

【律师解答】

误诊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错误诊断。诊断是治疗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诊断正确,才能实施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治疗措施,否则不仅不能达到治疗目的,甚至会给病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误诊的后果可轻可重,轻者延误治疗,重者导致病人残疾或死亡。

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误诊行为。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在界定医疗事故时,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列且提出过失这一主观要求,但是该过失仅仅指作为自然人的医务人员的过失,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责任而言,不以其是否具有过失为要件,因为医疗侵权责任中的直接加害人都是作为自然人的医务人员,而根据法人、其他组织的侵权责任理论,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时,不以该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为要件。所以,医疗机构对误诊这一医疗过失责任的承担是不以其是否存在过错为条件的。

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您父亲在前一个医院没有查出胃癌,前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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