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本罪中,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即使其他条件都已具备,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本罪。如火灾事故的损失很小,根本谈不上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但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以按有关消防法规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在主观上都是明知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却由于过失造成了危害结果。
两罪的区别在于:
(1)在客观上,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由于单位职工不服从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的工作安排或者本单位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是违反规章制度,可能会出现危险,造成事故,却怀侥幸心理,自认为不会发生事故,强行命令工人违章作业所造成的。而本罪是由于行为人不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所造成。
(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中犯罪主体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侵害了消防管理法规所确立的正常的消防安全管理秩序,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除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外,还因违反本单位制定的各种安全规则而导致犯罪,除侵害了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秩序外。还直接妨碍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
(3)危害结果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危害后果表现为爆炸、桥梁断裂、火灾等多种形式,而本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表现形式仅为火灾事故。
(三)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在主观方面,两罪都是因行为人的过失引起;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两罪的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本罪是特殊主体;在客观上,不管因何种原因和何种方式,只要是因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了火灾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失火罪,而本罪以行为人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而不加改正的行为为前提。另外,按照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特殊规定。
(四)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界限。在客观上,两罪都有违反国家有关管理法规的行为,并因此导致了严重后果。两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2)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目的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行为人以获利为目的,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为。而本罪是因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不论其行为的目的。
(3)在客观方面,两罪的行为虽然都存在着违法行为,但本罪还以行为人存在着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而不改正的行为为前提。
(五)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本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存在着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而不改正的行为,危险物品肇事罪则是行为人违反了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导致了重大事故,客观上违反了国家对危险物品的正常管理秩序,不以是否存在经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而不改正的行为为前提。
(六)本罪与其他犯罪构成牵连犯的情况。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过程中,其方法行为又牵连触犯其他犯罪而构成牵连犯的情况下,应依牵连犯从一从重处罚的原则处理。如行为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擅自运输汽油,虽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仍违法从事运输,因违章驾驶导致其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爆炸起火,造成重大损失,是交通肇事罪与本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牵连犯,可依一罪从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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