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1)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2)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3)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1)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2)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3)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4、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
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
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抢劫数额如何计算?
(1)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2)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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