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级别管辖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3-02-19 19:20:16 4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公司破产清算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1、股东会破产决议;(律师制作、股东签字)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4、公司职工情况(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年限、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和安置预案;

5、公司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律师制作、盖公司章),并附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制作);

6、公司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二、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1、横向的并列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2、纵向的包含关系在提出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和解、重整成功,则完全结束破产程序,如果和解或重整不成功,或和解协议与重整计划不能被法院认可,则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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