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租赁流程
1、每辆汽车租赁之人须待集团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之后,依照规定向公司财务部门全额交纳相关款项;
并等待财务部门出具已缴纳全部费用之证明文件。
2、申请租赁汽车者必须亲自携带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两份;
同时,还需提交行驶证与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两寸免冠照片两张,前往营运管理处进行相关的合同签署事宜。
3、在租赁协议签署之前,请申请人务必认真阅读《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中所包含的各项内容,包括《上线申请书》、《经营承诺书》及《经营保证书》,确保申请人对所有条款均无任何疑问和异议。
一旦双方均达成共识,便可正式签署租赁合同。
该合同将分为两部分,分别由甲方与乙方双方各自保留。
4、在设备租赁与服务合同签署妥当之后,营运管理处将根据实际情况为申请人开具《上线通知书》,并安排申请人开始进行上线路线的车辆运营活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二、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承租人必须保护好现场,不可逃逸,并尽快通知交管部门和出租方。如果承租人逃逸,即使在办理了还车手续后,也可能发生车辆被依法扣留等法律后果,因此造成的损失,要由承租人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n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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