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儿童问题,从1986年开始,每年4月的第四个星期日被定为世界儿童日。今天上午,在即将到来的第30个世界儿童日前夕,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召开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提示新闻通报会,详细介绍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案件的总体情况,并就如何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作出提示。
抚养关系变更将主要考虑子女身心健康发展
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根据双方生活条件选择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一方。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若发生特殊情况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女方张某与男方王某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林由男方王某抚养。但自双方离婚以来,王某不管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故张某诉至法院申请变更小林的抚养权。
法院经查认为,张某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但她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林由王某抚养对小林的身心健康发展确有不利影响。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为了给子女提供稳定、持续的生活成长环境,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无固定收入者应依据当年总收入承担抚养费
法官举例,有一对夫妻是2000年1月结婚的,女儿已经十周岁。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于2009年起开始分居。现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但关于男方的收入问题,双方存在争议。为此法院参考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77560元的标准,判决男方自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女方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时止。
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以保证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但支付抚养费不以离婚为条件,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要承担该项责任。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法官表示,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官建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应放首位
据悉,近年来,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主要集中于离婚案件以及抚养类纠纷案件中。在2013年至2015年,一中院共审结抚养类纠纷案件124件。在二审离婚案件中,以判决和调解方式审结的有815件,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达到了398件。据统计,在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88%以上的双方当事人均坚持主张子女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且主张抚养费项目多样化、数额增长趋势明显。
一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父母要牢固树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保护意识,理性审慎对待婚姻关系。在父母的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并不是当事人主体,但有可能成为父母离婚的最大受害者。因此父母在做出离婚选择时,应当评估由此可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
对于婚姻关系无法挽回的父母,法官建议双方应当认真考虑如何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更好地尽到对孩子的责任义务,关注孩子的人格培养和身心健康教育。当双方在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纠纷时,提倡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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