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离婚的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离婚冷静期制度。
协议离婚所需要的手续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的手续如下: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提交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身份证等材料;
(2)婚姻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婚姻登记机构受理离婚申请后,会有30日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
(4)婚姻登记机构对申请发给离婚证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当事人离婚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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