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南市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甘南市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受理条件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四条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3.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4.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5.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
1.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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