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针对的是盗窃行为,而后者针对的是假货的行为,前者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后者涉嫌《消费券权益保护法》。
“假一赔十”是商家自愿的意思表示,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向消费者主动承担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民事责任。
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与商家和顾客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但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假一赔十”是商家的单方承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它以买卖合同为生效条件,所以也属于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讲,一旦交易成功,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属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买卖合同中带惩罚性质的违约赔偿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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