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停工损失由谁负责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不可抗力的起因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不可抗力的认定
(一)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二)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
(三)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四)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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