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应当看其在技术上是否相互关联,是否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项之一:
(1)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2)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3)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4)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5)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6)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
二、判断两个以上的外观设计是否可以作为一项申请提出,应当看该外观设计所使用的产品是否属于我国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产品分类表中的同一个小类,以及该项产品的设计构思是否相同和在习惯上是否同时出售,同时使用。例如用于钥匙环上的设计构思相同的十二生肖设计,可以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申请。同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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