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这一权利,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确定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就管辖权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和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因此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有权在
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和提交答辩状时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并要求撤回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允许其
,有独立主张的第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其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不受“答辩期限”的限制。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而被告因为没有收到申诉而不能写答复。因此,管辖权异议不受答复期限的限制。由于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没有争议方,因此没有“提交答复的期限”,对管辖权的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人民法院裁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一审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第二审期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异议不受“提交答辩书的期限”的限制。对诉讼管辖权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然而,口头形式也应该被允许。异议书可以与答辩书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案件受理前,应当首先审议管辖权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并对符合上述正式要求的管辖异议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作出书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被上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复审决定作出前,应当停止本案的实质性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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