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不仅只是用来购房,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租房等都是提取公积金存款。
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
二、办理条件
1、适用范围:此类业务仅适用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继承、赠予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或购买商铺、写字楼、车位及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独立产权的住房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2、申请人范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
3、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三、所需材料
(一)购买(一般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办理提取:
1、已办理房产证的,办理提取:
(1)《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供其中一种);
(2)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原件;
(3)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说明:此项业务只能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
2、购买一手商品房,未办理房产证的,办理提取: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需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本市购房的提供《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原件,外市购房的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原件;
(3)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说明:购房只能提取到合同备案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没有备案日期的只能提取到合同签订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
(二)建造自住住房办理提取:
1、房屋在建的,办理提取: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建房发票原件;
(4)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6)权属证书持有人的户口簿原件。
说明:此项业务提取到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住房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可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可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
2、房屋已建好的,办理提取:
(1)《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供其中一种);
(2)建房发票原件;
(3)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5)权属证书持有人的户口簿原件。
说明:此项业务只能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可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可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
(三)翻建自住住房办理提取:
1、《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供其中一种);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建房发票原件;
4、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6、权属证书持有人的户口簿原件。
说明:此项业务只能提取到经有关部门批准翻建住房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可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可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
四、大修自住住房办理提取:
1、《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供其中一种);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原件(由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
3、建房发票原件;
4、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6、权属证书持有人的户口簿原件;
7、提取半年后应向我中心提供大修工程完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说明:此项业务其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必须是鉴定级别为C或D级的危房,只能提取到经有关部门批准大修住房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可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可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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