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集体户口登记许可
监督电话:0794-8252637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办事地点:市公安局
联系方式:0794-822346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办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集体户口登记许可条件为:
1、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2、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3、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事流程: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并提出申请。
2、审核并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的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且只需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的,当场予以办理;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需由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并呈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后再办理。对于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开具《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材料或手续,保证材料或手续补齐后,第二次办妥。
申报材料:1、《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户口迁移证;
3、结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
4、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退出现役证;
5、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
6、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办理时限:1、凡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的事项: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手续,应当场予以办理。对材料不全的,应先受理,待补全手续后确保第二次办成。
2、凡派出所受理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只要符合条件,所规定的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必须在3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并批复给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必须在接到批复即日起三天内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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