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使这一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使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
只约束一方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签订协议的原则是自愿公平,如果协议只约定一方忠诚,对另一方没有约定的,是属于显失公平的协议,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撤销的,协议就无效。不申请撤销的,不影响协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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