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去世使用权的房屋可以继承吗
如上所述,任何遗产房屋在其持有者于亡故以前未能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时,便会依据法规定义的程序启动遗产继承流程,房屋将分配给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即死者的父母(若其仍健在)、合法配偶以及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共同享有使用权。
在此过程中,应在遗产分配前先行偿还死者生前所欠下的债务、税费等各项费用。
所承担的债务偿还对象仅限于被继承人的财产,若额外清偿的金额超出这一范围则不受限制,但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遗产分配,则无需负责偿还这些费用和债务。
此外,法定程序的遗产分配原则是优先考虑那些生活贫困或者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的继承人,对于在逝者生前对他们提供了主要家庭看护的人,也可以酌情增加其房产的分配比例;
然而,若有条件却未履行看护义务,则应当减少甚至不给予其遗产分配权。
同样,已过世的儿媳或女婿若在公婆或岳父母离世之前对他们提供了主要的家庭看护,也可以得到适当的房产分配权。
值得一提的是,若继承人中的儿女在先于继承人死亡,那他们可以由继承人死亡的小孩作为其直系后裔继承遗产权利,这种情况称为“代位继承”。
但要注意,一般代位继承只能遗传属于其父亲或母亲应该分配到的遗产份额。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必须预留胎儿的份额,若胎儿诞生后却不幸夭折,后续按照法定顺序来分配遗产份额。
至于各个继承人如何就被继承人剩余房产进行分配,可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共识,一般说来,经济基础较好的继承人可以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金钱补偿,待补偿完毕后获得房屋的完全独立所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父母去世土地怎么判
父母去世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子女可以继承。
原来的法律规定是子女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能继承;现行法律规定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继承。
不只是农村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也可以继承父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发生继承,只有在继承农村房屋的同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发生继承,遵循房地一体原则。
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父母去世使用权的房屋可以继承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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