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判决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所作的判决。它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5、6项规定的三类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3)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况,《最高法院解释》作了相应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可请求行政机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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