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方式在公司法中的规定
时间:2023-07-08 07:30:27 3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股东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点:1、、货币出资,货币出资是法律关系最简单、当事人间最少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出资形式,只要当事人按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货币交付与公司或汇入公司的设立账户,出资义务即为履行。其原因在于货币出资直接表现为货币的金额,不涉及财产价值的评估,同时,作为一般等价物,货币出资只需简单的交付,不涉及特殊的权利转移形式。2、实物出资,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因而才可能进行出资额和资本额的界定。其次,出资的实物可以是为公司经营所需,也可以与公司的经营使用无关,其允许股东使用实物出资目的在于公司可以对其变现支配并实现其财产价值。此种实物是否可以作出资,应由股东协商确定。3、知识产权出资,包括工业产权出资和著作权出资。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还是著作权,都具有其本身的财产价值。4、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成为公司法的法定出资形式,有着客观的原因和充分的根据。首先,土地是民事主体所能拥有的最重要的财产。其次,对土地的需求是公司经营活动最普遍的需要。最后,土地作为天然的和有限的资源,在财产价值上,通常具有超乎一般动产的更高价值和其他财产难以比拟的保值增值性。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有什么

1、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能够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其中不包括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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