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3.需要补充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4.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不得作为司法鉴定人的情形
不得作为司法鉴定人的情形有: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3.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4.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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