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中最重要的权利,剥夺股东权利的是,股东除名在《公司法》中没有规定,只有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中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避所有出资,通过公司的催纳或返还,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在股东会议上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要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不支持。法定除名股东的情况只有两种。一个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另一个是逃避出资,这是法定的。如果不是这两种,可以除名股东吗?这取决于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条件
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三个要件:
第一,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在内;
第二,公司给予该股东补正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第三,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文6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